游客要导游保管的物品,发现丢失后如何索赔?
2009-04-15 14:25 来源: 四川旅游执法网
某旅行社组织刘某等20名游客赴桂林旅游,刘某在大榕树景区参加戏水项目时,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小包交给导游王某暂时保管,当戏水项目结束后,刘某向导游王某要回小包。晚上回酒店后,刘某在清理当天的消费时,发现小包夹层内放的1500元钱少了300元,就立刻找导游王某索要,导游王某坚称自己只是替刘某看包,并不知道其包里放了什么东西,且刘某在叫导游王某看管时也未将包内的东西给王某交代。因双方意见不一,此事没有解决,行程结束后,刘某向旅游质监所投诉,要求导游王某退回其被盗的300元,贝半段因钱物丢失影响旅游的损失,并对导游王某严肃处理。
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析与处理:
l、按照有关规定,游客要自行保管贵重物品;旅行社按规定为游客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,其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、损失或被盗所需的赔偿。
2、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,游客应取得索赔的有关凭证,由受到保险保障的旅行社向与之签约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。保险公司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,经核实后予以赔偿。如果缺少索赔的有关凭证,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。
3、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"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"的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,没有确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。刘某因提供不出有关证据,所以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。
4、旅游质监部门建议游客在外出时,一定要自行保管好自己的行李,尤其是贵重物品。万一不幸发生物品被盗时,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,保存好有关证据,以备将来索赔时出具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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